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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3月23日,海口市仲裁委员会审结一宗故意隐瞒所售房产已经抵押的事实案,开发与出售人———海口宾馆、海南太古商城商业有限公司被判赔偿购房者的损失。
据了解,2004年2月,购房者张女士从报纸上看到太古公司发布的海口宾馆“俪人世界·女人香商城”发售的信息,于当月16日与太古公司签订《俪人世界女人香认购书》,认购俪人世界内一层1083号商铺,并交认购定金1万元。当月25日,正式与海口宾馆、太古公司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同时又与太古公司签订一份《委托经营协议》。3月10日,张女士依约向太古公司支付商铺款共计25万多元,太古公司开具了购房发票。
2004年11月,张女士发现该商铺,海口宾馆已于2002年7月抵押给了银行,因此找太古公司协商解决,太古公司同意将其购房款退还。当月8日,太古公司退还张女士购房款25万多元。同时收回了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而后,张女士以海口宾馆、太古公司恶意串通、隐瞒所售商铺已被抵押的事实,其行为构成欺诈为由,依法向海口仲裁委提出仲裁,申请购房款一倍即25万多元的赔偿。
海口仲裁庭审理认为,海口宾馆故意向购房者隐瞒所售商铺已抵押事实,其全权委托代理销售商太古公司也未尽告知义务,使张女士违背意愿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在主观上存在过错,应承担过错责任。考虑到太古公司已退还购房款的事实,依《合同法》做出仲裁裁决:撤销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海口宾馆、太古公司赔偿张女士购房款10%的损失,即2.5万多元,并支付利息。
相关法条提醒 最高法院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8条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,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、赔偿损失,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: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,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;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,出卖人又将该房出卖给第三人。

